丁桥镇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
| 招商动态 |2016-09-30
为进一步贯彻“五大发展理念”,加大招商引资力度,鼓励全民招商,市场化招商,筑牢并壮大我镇工业经济发展基础,经镇党委政府研究,特制订《丁桥镇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一、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,符合环保、节能、土地等政策,且必须为工业项目。协议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,且为当年新引规项目并完成立项、注册。
二、奖项设置:项目签约奖励和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。
三、项目签约奖励:新引进项目完成项目签约、立项、注册等手续,待项目落户实质性开工后,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奖励;如引进项目为国内500强企业或上市(主板)公司(包括央企)投资的项目签约奖励20000元。为世界500强企业或境外上市(主板)公司的投资项目签约奖励为50000元。
四、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(固定资产核算含土地成本):
1.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,给予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5000元奖励。
2.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0万元至5000万元(不含5000万元),给予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20000元奖励。
3.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给予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30000元奖励。
4.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,给予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50000元奖励。
5.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,采取一事一议,原则上给予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不低于100000元奖励。
以上奖励为一次性奖励,不重复计算,时间为项目动工之日起一年期限。
五、认定标准:
1、项目签约奖励认定标准:完成投资协议签订、注册、立项(备案)且按协议缴清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或完成场所租用协议签订,重组项目在完成协议签订的基础之上尚需完成相应产权转让及过户。
2、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:由镇相关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投入核算规定、程序进行核定,包括对银行进账单、厂房建设、设备采购增值税发票等财税部门认定的有效合法凭证的核定。
六、本《办法》所涉及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新引进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。
七、项目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为任何单位的法人、非法人组织、社会自然人。且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项目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。
八、资金的申请程序:项目签约奖励由引荐人或提供信息人及时填写《丁桥镇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(提供信息人)》表,并与投资者,镇招商办共同签署《丁桥镇招商引资引荐人(提供信息人)确认书》。根据事实情况,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核实后,一次性付清奖励资金。
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奖励,待项目固定资产审核后,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核实后,一次性付清奖励资金。
九、上述奖项,一个项目只奖励一次,如企业扩规增加投资,不再奖励。奖励资金由镇级财政在年初综合预算中设立专项基金,在年度全镇三级干部会议上予以奖励。
十、凡此前本镇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《办法》不一致的,以本《办法》为准。
十一、本《办法》由丁桥镇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行实施两年。
丁桥镇人民政府
2016年9月12日